2008年8月2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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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出险 保险公司未必免责
通讯员 王蓓 成美玲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驾驶员醉酒驾驶出车祸,保险公司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吗?哪些该赔,哪些可以不赔呢?最近,慈溪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时对此作出了回答。

  案件回放:
  今年1月7日下午,翁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慈溪开发大道撞上了正在清扫垃圾的环卫工人孙某,孙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车辆的车主是马某,事故发生后,马某与孙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马某赔付死者家属53万余元。赔付后,马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死亡赔偿金5万元。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员醉酒驾驶为由,认为保险公司应免责。
  由此,马某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慈溪法院。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依然认为,马某雇佣的驾驶员翁某系醉酒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第九条的免责范围,即“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醉酒驾驶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法院认为,醉酒驾驶不算免责范围,死亡伤残赔偿金还是要赔。因此,慈溪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马某5万元。日前,宁波市中级法院维持了该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如果予以赔偿,则是对驾驶人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放纵”的说法不符合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内容。